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 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髙校思想政 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国际教育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 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 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 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 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 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 修缮等重要事项;
6. 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 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 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 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 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 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 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 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 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 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 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 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 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 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支部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 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 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 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四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 况经党支部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 支部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科室负责人根据议题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支部书记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 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 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支部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 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 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 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 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 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 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 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 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