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鼓励来华留学生和港澳台、华侨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自觉成才,学校、政府相关部门特提供一定的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同学。根据学校、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
在国际教育学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一学期以上,或注册接受短期培训12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及港澳台、华侨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来华留学生对华友好;
二、港澳台、华侨学生认同一个中国;
三、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院纪院规,参评当年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四、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尊重不同宗教信仰及生活习俗;
五、积极主动参加校、院活动;
六、学业成绩较好,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等。
第四条 奖励类别
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毕业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业勤奋奖;进步奖;文体优异奖;文体参与奖;社会公益奖;HSK优异奖;文明寝室奖;以及特设专项奖励。
由于奖学金来源不同,奖励对象、类别、名称等各不相同。鼓励优秀校友特设专项奖励基金。
第五条 评审办法及程序
一、学生申请。奖学金(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奖励)申请表》,报学生管理科。
二、学院考察。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国际教育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相关的科室人员组成,根据《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见附件)对候选人的测评及综合表现情况,组织评议,提出受奖学生建议名单。
三、领导审批。院领导根据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建议名单公示三天,如果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向评审小组书面反映,评审小组三天内完成调查,并将结果向异议人反馈;公示结果无异议,学院将受奖名单按要求和程序上报批准。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
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如学生获奖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实施,原有办法相应废止。
湖南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二0一三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