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湘财教〔2022〕13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5-05

湘财教〔202213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直学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各市(州)军分区(警备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

2022831





附10


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际学生来我省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扩大湖南教育的对外影响,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湖南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学历生奖学金和语言生奖学金。学历生奖学金发放对象为在我省留学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本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语言生奖学金发放对象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

第三条 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

(一)湖南省国际学生学历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 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依法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

2. 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身体健康;

4. 学习成绩优秀。

(二)湖南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生招生单位直接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招收的国际学生,严禁将奖学金生招生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有偿进行;

2. 奖学金只用于招收新生,不得向已经在湖南学习的学生提供;

3. 鼓励将此奖学金生名额用于校际交流互换奖学金项目;

4. 各招生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奖学金生具体招生规定,按照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奖学金人选。

第四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年。学历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0/年;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0/年;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5000/年。

第五条 在我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国际学生学历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有关高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国际学生学历生在读人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人数等有关数据,向各有关高校下达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各有关高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获奖学生名单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当年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资助的学生不得确定为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对象,以免重复资助。

第八条 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向各有关高校下达经费预算,学校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