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2-14

为加强学校对研究生出国(境)期间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培养及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

(一)公派的类型:

1.被学校选拔推荐赴与我校签有联合培养、科研交流等相关协议的国(境)外院校、科研院所进行联合培养工作。

2.被学校选拔推荐赴我校在国(境)外设立的医疗点进行医疗服务工作。

(二)申请人范围:

湖南中医药大学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三)经费来源:

按相关项目的协议执行,协议中未涉及保险费事项的,研究生必须自行购买境外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报二级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备案。

(四)审批程序:

应当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附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派出时间:

派出时间一般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2年。

(六)派出后的管理:

派出期间,派出研究生每月应当向导师及二级培养单位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外派期间的研究生需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院校相关规定,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不可擅自离开所在国家和地区,派出期满应当按期返校,并提交书面国(境)外学习总结,逾期未返校报到,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公派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研究生因私出国(境)

(一)因私出国(境)类型:

1.由导师安排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或科学研究。

2.短期出国(境)旅游、探亲。

(二)申请人范围:

湖南中医药大学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三)经费来源:

除外导师同意从其科研课题或所在学科同意从该学科建设经费中资助经费,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习、生活、差旅等一切费用一般由研究生自理。

(四)审批程序:

应当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附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出国(境)时间:

由导师安排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根据导师安排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短期出国(境)旅游、探亲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利用正常学期时间。

(六)出国(境)后的管理:

由学校审批同意出国(境)的研究生,按规定需要交纳学费的应当按期交纳,逾期未返校报到,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研究生出国(境)期间一切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四、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退学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港、澳、台研究生自2021级起参照此规定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