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湖南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2008〕9号)、《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2012〕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5〕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组织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二)各单位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二、因公出国(境)申报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二)出国(境)人员必须提供国(境)外相关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信中文、外文文件及正式出访日程的复印件。邀请函须注明出访活动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预算及来源等。邀请函应打印在有单位名称的信笺纸上,标明邀请人的职务、联系信息及签名。
(三)参加上级部门双跨团出访的,必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及来源、《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通知书》原件,因公赴台湾省的团组,按中共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出国(境)人员须完整填写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湖南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材料。
三、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
(一)学校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根据填表说明提交附件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流程依次送所属部门、经费来源主管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分管校领导、分管外事校领导会签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港澳台办公室)处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方可出国(境)。
(二)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前往一个国家需至少提前60天(出境至少提前30天),2个以上国家需提前75天申报。含学校校领导的出访团所需因公护照、签证(签注)手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余干部及教师出国(境)由出国(境)部门或个人自行办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助指导。
四、因公出国(境)出访管理
(一)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政策要求,因公出国(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应在省教育厅或中共湖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前在学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经费来源等。
(二)出访回国后,应在归国后1星期内提交实际出访日程,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附件3),出访成果报告(含出访收获、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和影像资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出访回国后,应在2个星期内召开出访经验、成果分享会,留存文字、影像资料,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存档。
(三)校领导以党政领导身份出访次数按照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或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国(境)、同团出访,且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四)学校领导个人以教学科研人员身份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五)处级干部应按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学期计划,每学期末校属各单位将下一学期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参考《湖南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计划表》(附件2)。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2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照工作需求科学安排出访工作,出访次数不受限制。
(六)因公出访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出访人员业务范围。
1.因公出国每个团组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不超过4天,出访2国不超过7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原则上考虑增加1天,具体以中共湖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为准。
2.赴港澳(指专门前往港澳,不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一个团组不超过8人,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单独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澳门不超过8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赴台湾省的团组,按中共湖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出席国际会议、多双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应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问。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七)以教学科研人员身份因公出国从事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应严格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进修活动应严格按上级规定时间办理手续。
五、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必须持因公证照,不得持因私证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按项目要求执行)。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归国后4日内将因公证照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上交至中共湖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管。
六、因公出国(境)外事纪律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形象,杜绝不文明行为。
(二)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三)对因公出国(境)人员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外工作8项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科研秘密,凡是涉及教学、科研的涉密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湖南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计划表》
3.《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
点击下载:因公出国(境)相关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