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 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中医药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工作,鼓励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等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筹,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目标,向学校提出年度总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开展短期学习交流,以助学金形式发放。中、长期学习交流项目采取由学科经费、其他平台与人才培养类专项经费、导师个人项目经费资助及学生本人筹措相结合的方式,由学科建设经费支出的部分,不超过总资助额的60%,其余部分由其他渠道统筹支持,鼓励导师、研究生利用自筹经费出国研修。选派工作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学生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及“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评定”的方式选拔资助对象。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经费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参加在全校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包括各类出国(境)课程学习、学术交流、实习实践等学习交流项目。
第六条 各学院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所有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短期学习交流项目(不超过30天):亚洲、非洲、南美洲国家资助标准为10000元人民币/人,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国家资助标准为20000元人民币/人;港、澳、台地区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人。
第八条 中、长期学习交流项目(30天以上):资助标准分为三类,一类资助标准为10000元/人/月,二类资助标准为8000元/人/月,三类资助标准为6000元/人/月,具体资助标准见附件。资助按月计算,资助期限最长为12个月,学费、国际旅费、签证费、保险费等据实报销。港、澳、台地区参照三类资助标准,国家公派留学生项目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资助经费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科研潜力,综合素质高;
(四)外语水平达到项目要求;
(五)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国(境)外学习和生活;
(六)符合项目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已参加国(境)外合作院校学费对等互免项目的;
(二)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出国(境)学习资助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成绩单及排名(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资助流程与要求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会同相关学科共同负责学生的报名、推荐与审核工作。各学院依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推荐,其中大一年级学生按上一学期成绩绩点进行排名,学生综测及绩点排名不低于班级前50%。同一类别交流学习项目中,成绩绩点相同的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具有国家认可的外语水平证书或达到项目要求的外语能力标准者优先。各学院按照申报条件负责学生的资助申请材料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拟推荐资助名单和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生面试,结合二级学院的推荐情况,拟定资助名单,报学校研究后,确定资助名单。获得资助学生名单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类学生交流学习项目的原计划时间给予相应标准的资助。因延期所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资助资格,退还所领取的资助费用:
(一)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
(二)未能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三)在国(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
(四)因个人原因未能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或未经学校批准中途终止学习回国。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并已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需提前回校的,应出具国(境)外所在学校或导师的意见及相关医学证明,并经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学校对实际发生的资助费用按天数进行核减。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返校的,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出国(境)交流访学项目规定,并保留相关票据凭证,以备核验。学生返校后,应在2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交流学习报告和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根据资助标准发放资助费用。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学生的学籍、学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所在学院应保持与学生的联系,负责学生在外的监管,学生归国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学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保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学生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国(境)外所在学校及我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个人和家长均需签署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短期学习项目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学生在本院召开出国(境)学习交流分享会。学生应积极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宣讲活动,发挥榜样示范作用;中长期学习项目结束后,学生须在30 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中本人信息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的复印件;
2.往返机票行程单、登机牌的复印件;
3.留学单位科研相关照片(缩印即可);
4.校内国际学术交流报告现场和海报照片(缩印即可);
5.交流学习总结报告;
6.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
7.下一步的研究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行外字〔2020〕2号)废止。
附件:中长期学习交流项目按国家(地区)资助标准
附件
中长期学习交流项目按国家(地区)资助标准
一类:10000元/人/月
亚洲: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
美洲:美国、加拿大
欧洲: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塞浦路斯、马耳他、芬兰、冰岛、瑞典、丹麦、挪威、瑞士、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俄罗斯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二类:8000元/人/月
美洲:哥伦比亚、墨西哥、古巴、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阿根廷、秘鲁、委内瑞拉、乌拉圭、牙买加、苏里南
欧洲: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马其顿、塞尔维亚、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黑、黑山、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摩尔多瓦
亚洲: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埃及、南非、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
三类:6000元/人/月
亚洲:泰国、巴基斯坦、朝鲜、菲律宾、老挝、马来西亚、蒙古、孟加拉、缅甸、尼泊尔、斯里兰卡、土耳其、叙利亚、也门、伊朗、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越南、阿曼、巴林、柬埔寨、黎巴嫩、马尔代夫、伊拉克、文莱、巴基斯坦
非洲:阿尔及利亚、布隆迪、肯尼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尼日利亚、塞内加尔、突尼斯、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尼日尔、苏丹、赞比亚、乍得、乌干达
(其他未列出国家按三类标准资助)